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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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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第一章  范  圍 

 

第一條(定義)本附錄所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下稱特殊管理藥品)是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列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以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目錄的藥品。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附錄是現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相關附錄的補充。適用于特殊管理藥品的化學合成、植物提取、制劑制備等供應鏈安全管理、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

 

第三條(擴展范圍)涉及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的下列情形按照本附錄執行。

 

(一)與研制現場核查、生產現場檢查相關的特殊管理藥品樣品試制或批量生產;

(二)以特殊管理藥品為原料生產普通藥品原料藥的;

(三)以特殊管理藥品為原料生產復方制劑的;

(四)以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為原料生產提取物的;

(五)含麻黃堿復方制劑的發運銷售管理。

 

第二章  原 則 

 

第四條(基本要求)企業應當依據風險管理原則,建立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體系,采取與安全風險相適應的人員、設施、程序和技術等綜合措施,并將供應鏈安全管理綜合措施系統地貫徹到物料采購、研制、生產管理、質量控制、產品貯存、放行、發運銷售與召回的全過程中,以防止特殊管理藥品和特殊活性物質丟失或流入非法渠道。

第五條(特殊管理要求) 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特殊要求:

 

(一)應當明確與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相關機構與人員的責任,并采取適宜的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二)特殊管理藥品生產廠房與設施、設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供應鏈安全管理風險以及產品污染和交叉污染風險;

(三)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應當遵循“雙人操作、雙人復核”原則,管理過程有記錄并可追溯;

(四)應當定期回顧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數據,并驗證預防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  機構與人員 

 

第六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管理受權人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是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企業供應鏈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受權人制度。為確保企業實現安全管理目標,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源,合理計劃、組織和協調,保證安全管理受權人獨立履行其職責。

 

第七條(機構與人員配置原則)企業應當設立安全管理受權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獨立行使對供應鏈安全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安全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供應鏈安全相關部門應當配備一定數量具有適當資質(含學歷、培訓和實踐經驗)的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八條(安全管理受權人資格及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受權人資格條件及管理要求:

 

(一)應當至少具有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至少有三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有一年的特殊管理藥品安全管理經驗。并接受與所生產特殊管理藥品相關的安全管理知識培訓,熟悉特殊管理藥品和禁毒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

(二)違反特殊管理藥品法律法規受過刑事處罰的,嚴重違反特殊管理藥品法律法規有不良記錄的,以及具有精神依賴或身體依賴的自然人,不得擔任安全管理受權人;

(三)企業聘任的安全管理受權人應當經所在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后,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四)安全管理受權人與質量受權人可以兼任。

 

第九條(安全管理受權人職責)安全管理受權人主要職責包括:

 

(一)遵守和實施有關特殊管理藥品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要求,與質量受權人共同對最終產品實施批放行;

(二)負責建立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體系,批準供應鏈安全管理操作規程,并按規定保存記錄;

(三)監督特殊管理藥品廠房、設施和設備的設計建造、使用維護與再確認,以保證其處于良好的安全防護狀態;

(四)確保所有接觸特殊管理藥品和特殊活性物質的人員都經過特殊管理藥品和禁毒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上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并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五)與企業供應鏈安全管理的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本附錄,確保完成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數據回顧,并對有關偏差及時組織開展調查和處理;

(六)定期組織實施本企業供應鏈安全管理體系自檢。

 

第十條(其他部門負責人)承擔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責任的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當熟悉特殊管理藥品法律法規、具有與所生產特殊管理藥品相關的安全管理知識和專業知識,承擔本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其他人員要求及資質審核)企業所有接觸特殊管理藥品和特殊活性物質的人員應當為全職在崗人員。除具備現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規定資質條件外,還應接受特殊管理藥品和禁毒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培訓,按規定履行本崗位安全管理職責。

 

每年均應對上述人員進行資質審核,審核內容至少包含:

 

(一)有無犯罪記錄或吸毒史;

(二)因健康原因長期使用特殊管理藥品是否主動報告;

(三)有無相對固定住所;

(四)有無相對穩定的勞動雇傭關系;

(五)是否接受特殊管理藥品和禁毒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培訓;

(六)是否未經審查或批準擅自進入特殊管理藥品庫房、生產車間等關鍵區域。

 

第十二條(人員檔案)企業應當為接觸特殊管理藥品和特殊活性物質的所有人員建立檔案,并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人員基本情況、固定住所和家庭詳細地址、兩種以上的通訊方式(電話、信函等)及身份證復印件;

(二)資質審核記錄;

(三)因健康原因長期使用特殊管理藥品人員的主動報告或處理記錄;

(四)特殊管理藥品和禁毒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培訓記錄等。

 

第十三條(培訓要求)特殊管理藥品相關知識培訓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培訓計劃應當由安全管理受權人批準。

(二)培訓內容應當涵蓋特殊管理藥品和禁毒有關法律法規、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要求、職業健康防護知識等。

(三)培訓內容應當與崗位的要求相適應。直接接觸特殊管理藥品和特殊活性物質的高風險操作區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

(四)應當定期評估培訓效果并保存培訓記錄。

 

第四章  廠房設施與設備 

 

第十四條(總體要求)根據特殊管理藥品和特殊活性物質特性、安全管理要求及污染和交叉污染風險,配備適宜的生產廠房、倉儲及質量控制實驗室等設施設備,最大限度地避免流入非法渠道、發生污染和交叉污染以及其他非受控的損耗。

 

第十五條(廠房與設備要求)根據產品安全管理風險和潛在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風險,特殊管理藥品生產可采取專用生產線、關鍵設備專用、多產品共線或共用設備、階段性生產方式等措施。

 

采用共線或共用設備生產時,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以確認不會對其他特殊管理藥品或普通藥品的生產和質量產生不利影響。風險評估應當有報告。

 

在進行風險評估時,企業至少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產品特性、預定用途、不同生產階段的工藝要求與安全管理特點、設施設備及職業安全與健康防護等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二)共用設備的清洗應當能確保控制交叉污染的風險,可運用基于健康的允許日接觸劑量等方法進行風險識別;

(三)含有特殊活性物質的廢氣、廢液處理應當符合環境安全和職業健康安全有關標準。

 

第十六條(健康防護要求)特殊管理藥品生產過程中產塵大和具有較強活性的生產暴露工序,應當基于操作廠房、設施、設備、人員直接接觸風險采取適宜的專用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倉儲安全要求)根據特殊管理藥品產品特性及安全風險,采用相應的儲存設施、設備和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殊管理藥品原料和單方制劑應當設置專庫或專柜儲存。

(二)固態的特殊活性物質、取樣樣品、留樣樣品、穩定性試驗樣品、標準品或對照品等存放應當設置專庫或專柜。

(三)液態的特殊活性物質(如母液等)、植物提取液等應當采用密閉儲罐存放,且儲罐及物料進出管道閥門應當采取適當的安全防控措施,并有視頻監控。

(四)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不合格品根據其理化特性和安全風險采用相應的儲存設施或設備。

(五)專庫應當設有防盜報警設施,安裝緊急照明系統,必要時內設永久照明系統。專柜應當使用保險柜,且保險柜位置應當經確認后固定。建立雙人雙鎖管理制度。鑰匙或密碼應當妥善管理,并建立領取、使用記錄,定時更新密碼。

 

第十八條(安全監控設施)特殊管理藥品應當根據安全風險配備相應的安全監控設施和設備。

 

(一)生產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普通藥品的配料工序及之前工序和過程應當配備:

 

1.企業應當建有視頻監控中心(室),并由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統一管理。配備監控系統與防盜自動報警設施,實施24小時監控,且自動報警系統應當與所在地公安部門報警系統聯網。

2.安全監控設施應當覆蓋生產區四周、特殊管理藥品儲存場所、生產場地、質量控制實驗室、樣品儲存等區域。儲存場所的內部、關鍵生產崗位、樣品儲存等關鍵區域不得有監控死角。

3.特殊管理藥品、特殊活性物質和樣品儲存場所內部還應當安裝自動報警裝置,并與企業視頻監控中心(室)聯網。

 

(二)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倉儲區域、生產第二類精神藥品制劑以及使用第二類精神藥品生產普通藥品的配料工序及之前工序和過程,應當配備自動報警系統并與企業視頻監控中心(室)聯網。

 

第十九條(安全監控記錄)安全管理受權人應當指定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視頻監控中心(室)進行監控管理,根據不同監控點的安全風險等級實行分級監控檢查,并確定監控數據和記錄的保存方式和時限,定期進行回顧。監控檢查記錄內容至少包括:

 

(一)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關鍵防控過程,特別是異常行為。發現異常情況時,要逐批追溯監控攝像記錄;

(二)監控攝像定期回顧記錄及數據保存方式和時限,并做好監控檢查起止時間、檢查內容、檢查人、復核人等記錄;

(三)監控系統和報警設施的運行、維護、更新及確認等情況。

 

第五章  供應鏈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基本要求)企業應當根據特殊管理藥品、特殊活性物質安全風險,通過落實人員安全管理責任、配置適宜的安全管理設施設備、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操作規程和追溯體系,最大限度降低特殊管理藥品物料采購、儲存和領用、生產管理、質量控制、不合格品及特殊活性物質處理、產品貯存、發運銷售與召回等環節發生流入非法渠道的風險。

 

第二十一條(供應商審計)應當定期對特殊管理藥品原料供應商進行審計,供應商審計檔案至少應當包括:

 

(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生產或經營企業資質證明文件;相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注冊批準證明文件;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明文件;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合成或提取主要原料及化學配劑來源合法性證明等。

 

(二)供應商法定代表人及相關工作人員有無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或者毒品的犯罪記錄。

 

(三)供應商的評估與批準應當進行現場審計,除符合現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有關要求外,評估還應當包括:

 

1.生產經營設施、儲存條件以及相應的安全管理設施是否符合規定;

2.特殊管理藥品生產、經營管理制度是否有效執行;

3.是否按照規定報告特殊管理藥品的購進、生產、銷售、庫存數量以及流向;

4.從事特殊管理藥品生產、經營管理和質量控制等部門人員是否熟悉特殊管理藥品和禁毒有關法律法規。

 

(四)企業與供應商必須簽訂安全保證協議,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購進管理)企業以特殊管理藥品為原料生產藥品的,應當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年度需求計劃,從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供應商處購買。

 

對入庫的特殊管理藥品原料、成品和包材除按規定進行批驗收及記錄外,應當重點檢查入庫特殊管理藥品原料、成品和包材包裝標識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特殊管理藥品法律法規要求。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還應核對實物與運輸證明或郵寄證明是否一致。

 

第二十三條(供應鏈安全管理)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原則:

 

(一)供應鏈安全管理至少應當涵蓋管制物料采購、儲存和領用,中間產品(含待包裝品)、成品、不合格品、特殊活性物質、樣品(含剩余樣品)的管理,產品回收、返工和重新加工,以及產品銷售發運、退貨與召回等環節。應當充分評估各環節安全風險,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操作規程。安全管理操作過程和結果應當有記錄。

 

(二)供應鏈安全管理的不同環節均應當建立專用賬冊和記錄,專用賬冊和記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物料名稱、批號、規格、操作起止時間、重量(毛重和凈重)、去向和有效期等。其中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賬冊和記錄(含批生產記錄和發運記錄)等應當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5年,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專用賬冊和記錄(含批生產記錄和發運記錄)應當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2年。

 

(三)生產區關鍵部位應當安裝監控攝像。關鍵工序應當雙人操作、雙人復核,操作和復核過程應當有記錄,并由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視頻監控結果進行回顧分析后用于評價產品放行。

 

(四)企業應當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特殊活性物料、直接接觸特殊管理藥品的廢棄包裝材料以及不合格品實行嚴格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程,采取適宜的安全存放措施并專賬記錄。經安全管理受權人審核批準后,及時處理或銷毀。其中過期或損壞的成品應當在所在地縣級及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處理或銷毀應當有相應的記錄并可追溯。需要處理或銷毀的物料,應當有數據確認其處理方法的可行性,避免流入非法渠道或造成污染。

 

(五)發現已上市銷售的特殊管理藥品存在安全隱患的,企業應當決定立即停止銷售或者停止使用該產品,實施召回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除按照藥品召回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外,特殊管理藥品召回應當按照發運管理要求確保召回產品不流入非法渠道,并定期評估召回系統有效性和安全性。

 

(六)特殊管理藥品應當和其原料組分處在相同的管制條件下,且復方制劑如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原料組分的,應當和最嚴格的原料組分處在同一管制條件下。

 

第二十四條(供應鏈安全應急管理)企業應當建立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應急管理操作規范,并定期對安全事件,如運輸途中發生被攔截、盜搶、嚴重事故等突發事件進行演練,評估供應鏈安全應急管理系統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供應鏈追溯體系)企業應當建立特殊管理藥品追溯制度。

 

對物料采購、儲存和領用、生產管理、質量控制、不合格品及特殊活性物質處理、產品貯存、發運銷售與召回等如實記錄,并應采用信息化手段記錄和保存信息。

 

按照特殊管理藥品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報告特殊管理藥品原料藥和制劑的購進、生產、銷售、庫存的數量和流向。

 

第二十六條(發運銷售總體要求)企業應當建立特殊管理藥品發運銷售安全管理規程,其內容應當至少包括:

 

(一)發運銷售管理指定專人負責。

(二)采用計算機化系統管理本企業銷售人員、購買方和采購人員資質。

(三)應當將特殊管理藥品銷售給經安全管理受權人審核合格的購買方,并對購買行為的真實性進行監督。不得使用現金交易或實物交易。

(四)發運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由第三方承運特殊管理藥品的,應當審核承運方資質以確保運輸過程安全,并對每次銷售情況進行追蹤、確認。

 

第二十七條(銷售管理要求)企業銷售特殊管理藥品應當建立購買方資格審核操作規程,規定購買方審核、評價或現場審計、批準、投訴事件調查和資質撤銷程序,并建立購買方資質檔案。檔案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購買方合法資質證明。

(二)購買方法定代表人、特殊管理藥品安全管理受權人、采購人員及其聯系方式。上述人員無毒品犯罪記錄的證明。

(三)購買方采購人員身份證明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書。

(四)購買方開戶銀行賬戶等。

 

對已經審核批準的購買方,企業在每次銷售時,至少還應核實以下內容:

 

(一)確認購買方及其采購人員已經審核。

(二)確認購買方采購人員身份證明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書真實性,并索取書面購買合同或協議。

(三)對實行購買許可管理的,還應當核實購買證明(或生產需求計劃文件或備案表)的真實性以及是否超過批準的計劃。

(四)可采用網絡查詢、電話核實、上門確認等方式對購買方和購買行為進行核實。發現購買證明可疑、超過正常需求量或購買次數超常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必要時,立即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

 

第二十八條(發運管理具體要求)企業特殊管理藥品發運銷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業發運銷售時應當實行人貨分離,由銷售企業或購買方物流部門負責運輸或提貨,不得由銷售人員或購買方采購員個人單獨提貨。

(二)采用符合規定的方式運輸,并確保產品送達購買方許可證核定的倉庫地址。對有溫度要求的藥品的運輸,要采取必要的保溫和冷藏措施。

(三)由第三方承運特殊管理藥品的,應當選擇相對固定的承運單位,并簽訂承運安全責任協議或合同。

(四)企業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運輸保障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被盜、被搶、丟失。發生被盜、被搶、丟失的,承運單位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通知發貨和收貨單位,發貨和收貨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其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供應鏈安全管理數據回顧)企業應當建立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數據回顧操作規程,并有書面的回顧分析報告。回顧分析內容應當至少包括:

 

(一)人員資質審核及變更情況,尤其是有無吸毒犯罪情況;

(二)廠房、倉儲、質量控制、運輸等設施設備(含視頻監控設施)確認狀態及安全控制情況回顧;

(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計劃執行情況回顧。生產過程異常情況監控、雙人復核情況及物料可追溯性回顧,尤其是特殊管理藥品和特殊活性物質等物料平衡或收率檢查情況及其偏差管理;

(四)對產品發運、退貨、召回過程的安全控制措施及其追溯系統的有效性回顧及偏差管理;

(五)供應鏈安全管理體系及糾正預防措施有效性的評估。

 

第六章  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 

 

第三十條(基本要求) 企業特殊管理藥品的生產組織安排應當遵循“領料不停產,停產不領料”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殊管理藥品、特殊活性物質、植物提取物等流入非法渠道。用于提取的植物來源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并在植物提取、貯存和運輸過程中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保證質量。

 

第三十一條(生產計劃管理)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年度生產計劃安排生產,并按規定定期報告生產計劃實施情況。報告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按照不同品種、不同規格報告生產批次情況;

(二)特殊管理藥品原料藥購進情況及其制劑生產情況;

(三)特殊管理藥品原料藥及制劑銷售情況。

 

第三十二條(安全檢查制度)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對出入特殊管理藥品相關生產及儲存區域的人員、物料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并記錄。

 

安全檢查內容至少包括:人員姓名、單位或部門、進出時間及事由、車輛牌照號、物料名稱及數量等。進入人員應當由企業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書面批準。外來人員出入特殊管理藥品相關生產及儲存區域的,還應取得安全管理受權人書面批準。

 

第三十三條(監督投料管理)企業應當建立特殊管理藥品生產投料管理規程,并將投料記錄納入批生產記錄管理。

 

批生產過程中剩余的特殊管理藥品原料藥應當及時退回倉庫。因生產工藝原因當天不能完成相應工序生產的,有關物料應當存放在車間有視頻監控的儲存設施或設備中。

 

第三十四條(清潔驗證及確認)特殊活性物質殘留限度可接受標準應當在對產品毒理試驗數據、藥理活性數據或文獻資料的評估基礎上建立,并考慮生產工藝中多個設備潛在的累積效應。

 

第三十五條(溶劑回收管理)特殊管理藥品生產所用溶劑需回收使用時,應當制定溶劑回收操作規程及與其用途相適應的質量標準。一般情況下,回收溶劑不得用于其他產品生產。回收溶劑再使用的,應當證明其不會對產品的質量和安全產生不利影響。

 

第三十六條(質量控制管理)特殊管理藥品的檢驗應當建立取樣、留樣、退樣管理制度。樣品(包括標準品及對照品)管理應當至少采取以下安全防控措施:

 

(一)建立專用臺賬,記錄樣品的名稱、規格、樣品來源,取樣時間(或標準品及對照品購進時間)及數量、檢驗用數量及領用時間、剩余樣品數量及退回時間、留樣數量及時間等內容,并經質量控制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審核。

 

(二)實驗失敗需重新取樣或領用樣品,須經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質量控制部門負責人共同批準。

 

(三)樣品處理時應當有兩名檢驗人員同時在場。必要時,對實驗室進行視頻監控。

 

(四)一般應當于取樣當天完成檢驗項目。當天不能完成檢驗的,應當將剩余檢品退回,并做好交接記錄。

 

(五)含有特殊活性物質的供試液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銷毀。

 

第三十七條(批記錄管理要求)特殊管理藥品批記錄應當反映生產管理過程及安全監控結果。應當基于產品生產工藝和科學的風險評估,設定嚴謹、合理的物料平衡限度或收率范圍。

 

(一)應當通過驗證證明物料平衡限度和收率范圍的合理性;

 

(二)產品生產過程中應當及時檢查并記錄各工序的產量、收率或物料平衡,并記錄檢查情況及偏差;

 

(三)在產品批放行時,除質量放行審核外,應當重點對物料平衡或收率的偏差進行及時有效的調查,查找原因并實施糾正預防措施。

 

第三十八條(電子數據管理要求)特殊管理藥品計算機化系統數據管理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及時、可追溯及雙人復核、定期備份管理原則。確保計算機化系統代替人工操作時不增加特殊管理藥品安全風險。計算機化系統應當有審計追蹤或其他提供可追溯性的替代方法,且不能被修改或關閉,以確保數據可靠性。

 

第七章  術  語 

 

第三十九條(術語解釋)下列術語含義是:

 

(一)特殊活性物質。指特殊管理藥品研制或生產過程中具有身體依賴性或精神依賴性的中間產品或副產物、衍生物,以及母液、清洗液、提取殘渣、廢棄物中含有類似活性的物質。

 

(二)供應鏈安全管理。根據特殊管理藥品法律法規,在特殊管理藥品研制、生產管理、質量控制、產品儲存、發運銷售和召回等過程中,防止特殊管理藥品和特殊活性物質丟失或流入非法渠道,而采取的與安全風險相適應的人員、設施、程序和技術等綜合措施。

 

(三)安全管理受權人。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權,對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2005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管理辦法(試行)》(國食藥監〔2005〕528號),2010年原衛生部印發了《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2號),對定點生產審批、生產計劃制定等工作進行了規范,同時也明確了特殊管理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要求。上述文件實施以來,對強化特殊管理藥品監管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國毒品形勢十分嚴峻,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要求持之以恒地把禁毒工作深入開展下去,特殊管理藥品監管作為禁毒工作的重要組成部門,必須提升管理要求,確保安全。為防止特殊管理藥品和具有特殊活性的物質從生產環節丟失或流入非法渠道,需要結合實際存在的問題,細化和完善對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的要求。

 

為此,根據《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總局組織制定了《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附錄》(下稱《特殊管理藥品GMP附錄》)。

 

二、起草過程

 

為加快完善監管制度規范體系,藥化監管司將制度建設作為2017年重點工作。1月,啟動了《特殊管理藥品GMP附錄》制定工作,委托中國麻.醉藥品協會組織部分特殊管理藥品生產企業草擬了一個建議稿。圍繞此稿,藥化監管司組織企業代表和檢查員研討,分析企業生產管理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以問題為導向提出需要規范和加強監管的關鍵點,確定了“規范、提高”的起草原則。“規范”就是對現有分散的管理要求一一梳理,歸納整合,加以明確;“提高”就是結合行業發展實際,提高企業安全管理和質量保證要求。3月,藥化監管司召集部分省局特藥監管人員、藥品GMP檢查員、企業和麻協會議,成立起草工作小組,研究商定了附錄框架內容,明確了工作要求,并將《特殊管理藥品GMP附錄》起草工作委托核查中心組織。4月,核查中心組織起草工作小組按照確定的原則和框架內容,擬定了《特殊管理藥品GMP附錄》(草案),并召集會議,聽取了監管部門和企業的意見。起草工作小組對反饋意見進行梳理、分析,對附錄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經核查中心審定后,于5月底上報藥化監管司。藥化監管司對核查中心上報的附錄草案進行了審核,修訂了部分內容,對文字表述加以規范,形成了《特殊管理藥品GMP附錄》(征求意見稿)。6月至9月,藥化監管司參照附錄有關要求,對部分企業開展了監管檢查。監管部門和企業反饋,《特殊管理藥品GMP附錄》(征求意見稿)針對特殊管理藥品生產環節特有的質量風險和安全風險,系統地提出了管理要求,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對加強和提升企業管理有重要作用。

 

三、主要內容

 

《特殊管理藥品GMP附錄》(征求意見稿)共有七章39條,包括范圍、原則、機構與人員、廠房設施與設備、供應鏈安全管理、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術語。

 

(一)明確本附錄適用范圍和擴展范圍。

 

本附錄適用于特殊管理藥品的化學合成、植物提取、制劑制備等供應鏈安全管理、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同時,明確特殊管理藥品注冊批準前樣品試制或批量生產、以特殊管理藥品為原料生產普通藥品原料藥或復方制劑等有供應鏈安全管理和生產管理與質量控制特殊要求的關鍵環節,按照本附錄執行。

 

(二)明確提出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特殊要求。

 

一是要求明確與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相關機構與人員的責任,并采取適宜的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二是要求特殊管理藥品生產廠房與設施、設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供應鏈安全管理風險以及產品污染和交叉污染風險;

 

三是在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全過程中,要求遵循“雙人操作、雙人復核”原則,管理過程有記錄并可追溯;

 

四是要求定期回顧特殊管理藥品供應鏈安全管理數據,并驗證預防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三)各分章主要內容

 

機構和人員。明確企業應當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受權人,規定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原則以及安全管理受權人資格條件和職責,并要求對接觸特殊管理藥品和特殊活性物質的所有人員進行培訓并建立檔案。

 

廠房設施與設備。一是要求對共線或共用設備生產特殊管理藥品進行風險評估,確認不會產生污染和交叉污染;二是要求根據特殊管理藥品產品特性及安全風險,采用相應的儲存和安全監控設施設備。

 

供應鏈安全管理。要求建立覆蓋物料采購、儲存和領用,產品管理和回收、返工、重新加工,成品銷售發運、退貨和召回等全過程的供應鏈安全管理體系,明確購進、銷售和發運管理要求,要求在供應鏈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均應建立專用賬冊和記錄,用信息化手段記錄和保存信息,并定期對安全管理數據進行回顧,實現可追溯性管理。

 

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明確生產計劃管理、安全檢查制度、投料監控管理、清潔驗證及確認、溶劑回收管理、質量控制、批記錄管理、電子數據管理等特殊管理要求。強調在產品批放行時,除質量放行審核外,應當對特殊管理藥品物料平衡或收率的偏差進行及時有效地調查,查找原因并實施糾正預防措施。

 

四、附錄特點及其與現行藥品GMP的關系

 

《特殊管理藥品GMP附錄》是對現行藥品GMP的補充。附錄針對特殊管理藥品生產環節特有的質量風險和安全風險,以問題為導向,提出了需要規范和加強監管的關鍵點,根據“規范、提高”的起草原則,結合實際,提高了企業安全管理和質量保證要求。

 

(一)強化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要求所有涉及特殊管理藥品的生產企業(包括特殊管理藥品原料藥需用企業)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管理受權人制度和人員安全審核制度。

 

(二)要求建立覆蓋供應鏈各環節的安全管理體系。首次提出供應鏈安全管理概念,并將供應鏈安全管理及體系建設要素貫穿本附錄始終,要求建立監控數據回顧、批安全放行及其覆蓋生產過程及購進、銷售和發運等供應鏈管理各環節的追溯制度。

 

(三)充分吸收現有特藥生產管理經驗。對現有分散的特殊管理藥品生產銷售監管要求進行歸納整合,并加以明確,比如,“生產計劃管理”“雙人操作、雙人復核”“領料不停產,停產不領料”“專用賬冊”“倉儲安全管理及監控”“生產投料監控管理”等要求。

 

備注說明: 

2017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附錄》(征求意見稿)。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在機構和人員、廠房設施與設備、供應鏈安全管理、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等方面進行了更為詳盡的要求。
如:
明確企業應當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受權人,規定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原則以及安全管理受權人資格條件和職責,并要求對接觸特殊管理藥品和特殊活性物質的所有人員進行培訓并建立檔案。

要求對共線或共用設備生產特殊管理藥品進行風險評估,確認不會產生污染和交叉污染;二是要求根據特殊管理藥品產品特性及安全風險,采用相應的儲存和安全監控設施設備。

要求建立覆蓋物料采購、儲存和領用,產品管理和回收、返工、重新加工,成品銷售發運、退貨和召回等全過程的供應鏈安全管理體系,明確購進、銷售和發運管理要求,要求在供應鏈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均應建立專用賬冊和記錄,用信息化手段記錄和保存信息,并定期對安全管理數據進行回顧,實現可追溯性管理。

明確生產計劃管理、安全檢查制度、投料監控管理、清潔驗證及確認、溶劑回收管理、質量控制、批記錄管理、電子數據管理等特殊管理要求。強調在產品批放行時,除質量放行審核外,應當對特殊管理藥品物料平衡或收率的偏差進行及時有效地調查,查找原因并實施糾正預防措施。

“生產計劃管理”“雙人操作、雙人復核”“領料不停產,停產不領料”“專用賬冊”“倉儲安全管理及監控”“生產投料監控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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